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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》印發,這是以習為總書記的黨中央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採取的重大舉措。我們必須認真貫徹落實,以卓有成效的巡視工作把全面從嚴治黨落到實處。
黨的十八大以來,以習為總書記的黨中央提出全面從嚴治黨並列入“四個全面”戰略布局。修訂出台巡視工作條例,必將對加強黨內監督,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產生長遠和重大的全局影響。
條例使黨內監督的作用更加彰顯。巡視工作是黨內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。條例要求,巡視工作要著力發現領導干部是否存在違紀違法問題,是否存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的問題,是否有違反政治紀律的問題,是否存在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等。這使得巡視工作目標更明確,責任更清楚,措施更具體,使巡視工作這個“既具有常規的上級監督的優點,又彌補了常規的上級監督的缺點”的黨內監督方式得到強化,作用將更加彰顯。
條例使巡視工作更加制度化、規范化。條例制度設計對巡視工作更具指導性、針對性和操作性。條例規定:巡視組對巡視對象執行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、遵守黨的紀律、落實“兩個責任”等情況進行監督,著力發現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,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,違反廉潔、組織、紀律、工作、生活紀律等問題。這些具體規定,構成巡視工作制度化、規范化的重要內容。
條例使全面從嚴治黨的路徑更加清晰。條例出台,就是“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,加強黨內監督,規范巡視工作”。條例要求中央和省級黨委實行巡視制度,建立專職巡視機構,對所管理的地方、部門、企事業單位黨組織進行巡視監督,並從組織機構、巡視內容和對象、各種方式和權限、工作程序、工作紀律和責任程序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。這個巡視工作的頂層設計,為全面從嚴治黨明確了更加清晰的路徑。
條例根據巡視工作實際,對巡視工作制度進行了創新,拓寬了適用范圍,明確了責任主體、強化了問責條款,更具針對性和操作性。
條例結構更加清晰。條例對條文結構進行梳理調整,修改成機構和人員、巡視范圍和內容、工作方式和權限、工作程序、紀律與責任程序等方面,從形式上保証法規所應具有的規范性,使內容得到整合,更易把握、理解和操作。
條例內涵更加豐富。條例突出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,重點明確“三個責任人”,即黨委書記是巡視工作主體責任的第一責任人、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是組織實施巡視工作的主要責任人、巡視組組長是落實巡視監督責任的第一責任人。條例聚焦現實問題,強調要重點巡視違反黨的紀律和規矩的腐敗現象和不正之風﹔強調權責對等,對巡視組失職、瀆職的情況明確規定了追責條款﹔注重辦事程序,詳細規定巡視組開展工作各項程序,明確有關部門處理巡視問題的時間、任務和方式等。
條例規定更加嚴格。條例嚴格根據黨章制定,並與黨內監督條例等有關法規銜接順暢,規范准確﹔突出作風問題,要求重點巡視腐化墮落和違紀違法行為,重點解決事關巡視工作發展的重大問題﹔體現“全覆蓋、一盤棋”,強化責任和紀律。
我們必須以高度思想和行動自覺,認真將條例落到實處,切實使巡視工作成為強化黨內監督和紀律約束、懲治腐敗和改善黨風的有力武器。
各級黨組織要高度重視並貫徹落實條例要求。貫徹落實條例精神,各級黨組織必須高度重視,擔當起領導責任。要加強學習,把思想統一到條例規定上來,為推動巡視工作常態化打牢思想基礎。要開展調研,深入研究健全完善巡視工作領導體制等重大問題,推動形成既符合實際又科學有效的巡視工作制度。同時,加強督導,明責任、狠落實、嚴要求,確保層層傳導壓力、層層落實責任。
建立健全群眾對巡視工作評價機制。條例的出台,意味著巡視工作的再啟程。但是,巡視工作能否取得新成效,更應考慮到群眾的切身感受,交給群眾進行檢驗。堅持黨的群眾路線,傾聽群眾呼聲,把群眾最關心、最直接、最現實的問題當做巡視工作的重要線索。充分發揮群眾監督主體的作用,讓群眾看到把巡視成果運用到正風肅紀和懲治腐敗的效果,調動群眾參與巡視工作的積極性。建立和完善群眾評價體系,組織群眾對巡視工作提出意見、建議和評價,並努力形成有關群眾評估的長效機制。
全體黨員要懂規矩、守紀律,增強執行條例自覺性和主動性。做好巡視工作需要全黨同志齊心協力。隻有充分調動全體黨員積極性,才能形成將條例落地的合力。廣大黨員要准確把握條例規定,實事求是向巡視組反映問題,有擔當地提出合理化建議,以高度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共同做好巡視工作。